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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考试不合格,公司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30 13:33)    点击:1394

胡某于2021617日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合同中约定试用期6个月。但A公司于2021726日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胡某入职一个月以来,既未给公司带来订单,也未介绍新的客户给公司,完全不符合录用条件。胡某认为,虽然他的业绩确实不太理想,但符合招聘广告中的录用条件,即本科学历、2年以上同行业从业经验,入职后也没有人告知其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那么A公司辞退胡某是否合法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法律规定来看,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这实际上也是限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以上述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切法律后果。本案中,A公司招聘信息中只提及要求本科学历、2年以上同行业从业经验,入职后对胡某的考核标准并未明确,不能适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规定,因此,A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大家需要知道的是,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还是不一样的。

试用期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制度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和相关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只要对劳动者不满,或劳动者考核不合格,就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中,需要精准区分是不能胜任工作,还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因为两者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承办法官表示。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则必须是用人单位在对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建议企业在招用员工发布录用条件时,应对录用条件具体、细化。这样经由试用期考察、考核后才容易更为客观、准确地证明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如不能证明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仅能证明其是不能胜任工作的,首先需给予其培训或必要调岗。

同时,提醒试用期新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过失性辞退情形,不仅适用于正式员工,也当然适用于试用期新员工。新员工在试用期间,也要在劳动法保护下,认真系好入职第一粒纽扣,踏踏实实干好本职工作,在与企业共同发展进步中实现个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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