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请求公司连带承担其股东债务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30 13:16) 点击:15 |
公司是指依照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网友咨询: 债权人能否请求公司连带承担其股东债务? 律师解答: 目前司法实践中,在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下,公司可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否对公司的法人格进行逆向否认,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实务裁判中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律师补充: 公司已经合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前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对特定个案中所涉及的特定法律关系的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彻底、永久地否认,因此该制度的适用不涉及该公司的其它法律关系。公司人格否认案件应根据原告公司债权人的请求适用,法院不得主动援用,人民法院的否认公司人格的即判力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影响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资格。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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