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共同生活的老母亲有无份额?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30 13:13) 点击:42 |
刘奶奶已经和儿子生活了六十多年,儿子却因生活琐事将刘奶奶送到养老院,并称房子系自己所建,老母亲无权居住,并屡次拒绝老母亲回家的请求。无奈之下,刘奶奶将儿子告上法庭,希望确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使自己可以回家居住养老。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同财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享有共有权利。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系物权的对外效力,无论物权登记在家庭成员的哪一方名下,不妨碍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本案中,刘奶奶的户口簿记载张某甲是户主,且自张某甲出生后母子就一直在一起生活长达67年,其间并未分家析产。案涉房屋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无法否认房屋建成之时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享有的共有权利。法院判决,确认刘奶奶对案涉房屋享有共同共有权,并在判决书中劝解双方当事人。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分别作了明确规定;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仅对抚养、赡养、教育、继承等作了规定,但对家庭共有财产没有明确规定。因而,需要从理论和民法典的其他条款中寻找法律依据,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当今社会,无论城乡,老年人用毕生积蓄为子女建造或者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十分常见的情况。确认是否用于家庭生活的住宅所有权,不能仅看不动产登记,而应要根据物权取得原因进行分析,承认和保护老年父母的财产权,进而保障其居住生活,实现老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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